殘疾人屬于是特殊人群,那么在殘疾人犯罪后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答案是殘疾人犯罪也要承擔刑事責任。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這些人在刑法理論中,包括在一般刑事責任能力人;特殊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當中。
殘疾人往往都是精神正常的人,只是由于種種原因身體有殘缺而已,所以通常殘疾人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無異。按照刑法規(guī)定,一般人犯罪需要按照案件的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至于最終要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就要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況和案件情況來定了。情況不同,最終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不同的。但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即使這類殘疾人沒有其它可以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如沒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的,法院都可以從寬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殘疾人犯罪怎么判刑?
由于刑法規(guī)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影響,并不必然從寬處罰。
對于犯罪行為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lián)系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占等財產(chǎn)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刺激時因沖動發(fā)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
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系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為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以上內(nèi)容僅供學習,需要更多了解可咨詢普輝刑事律師。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shù)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shù)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